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
2012年12月4日,党的十八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文件简报、出访活动、警卫工作、新闻报道、文稿发表、勤俭节约等8个方面对加强作风建设立下规矩,直面现实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吹响了作风建设的集结号,发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动员令。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三、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四、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六、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
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2017年10月27日,党的十九大闭幕第三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八项规定内容,推动作风建设深化发展,彰显了驰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
会议指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这几年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更加切合工作实际,增强了指导性和操作性。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为全党作出表率。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2022年10月25日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新部署,从关乎党的兴衰存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政治高度,要求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绚丽的华章。
2022年10月25日,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抓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的二十大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新部署,必须始终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推动全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于律己、严管所辖、严负其责,在守纪律讲规矩、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为全党同志立标杆、作表率。
中办印发《通知》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经党中央同意,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下简称“学习教育”)。学习教育于2025年全国两会后启动、7月底前基本结束。
《通知》明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组织全党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的显著成效,集中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突出问题,运用由风及腐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推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拥护,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强调,坚持聚焦主题、简约务实,不分批次、不划阶段,一体推进学查改,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学习研讨要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总结学习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坚定不移抓好落实。查摆问题要通过对标对表查摆,充分运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督促检查、调查研究、信访反映等途径,全面深入查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治要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立查立改、即知即改。开门教育要注重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组织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基层治理、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担当作为、服务群众,让群众可感可及。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教育负总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紧密结合中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类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中共中央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实际效果。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含中央政治局常委,下同)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查内容,为领导同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创造条件,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在考察点上,要使领导同志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中央政治局常委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工作汇报会和由省级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报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
2.减少陪同人员。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方考察调研,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时,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由1位负责同志陪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3.简化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地方考察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中央政治局常委外出考察时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空军安排飞机,也可乘坐民航飞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出考察乘坐民航班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空军飞机,须经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
4.改进警卫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警卫工作,要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实行内紧外松的警卫方式,减少扰民。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行时要减少交通管制,不得封路。中央政治局委员如因工作需要前往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一律不得封山、封园、封路。在公务活动现场,要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控制范围,不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警卫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安全警卫工作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
二、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
5.减少会议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国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中央批准,不在地方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地方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要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安排。中央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还须送中央外办、外交部审核。
6.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2天,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7.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全国性会议可视情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在不涉密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的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各地分会场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深度。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见外宾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
8.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9.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或印发。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报文。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各部门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10.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对文件和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切实提高运转效率。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出访活动
11.合理安排出访。围绕外交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年度出访总体方案,中央政治局委员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0天。中央政治局常委每次出访不超过4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一期出访安排不超过2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和多边机制活动、外国执政党重要会议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出访的,另行报批。
12.控制随行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陪同人员(不含领导同志配偶和我驻往访国大使夫妇,下同)不超过6人,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陪同人员不超过5人,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陪同人员不超过4人,工作人员不超过16人。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机制性会晤活动,陪同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经中央外办或外交部报中央批准。
13.规范乘机安排。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乘坐专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可乘坐民航包机或班机,如需乘坐民航包机,须经中央外办报中央批准;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乘坐民航班机,一律不乘坐民航包机。中央政治局委员一律不乘坐私人包机、企业包机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14.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抵离京时,可安排出访主办部门、中国民航局各1位负责同志到机场迎送,其他部门不安排负责同志前往迎送;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抵离京时,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机场迎送。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各有关驻外使领馆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和留学生代表到机场迎送。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一律不得向代表团赠送礼品,外方所赠礼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加强统筹协调。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由中央外办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出访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中央批准,当年年中进行1次综合协调。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经中央批准后,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临时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
四、改进新闻报道
16.简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中央政治局委员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进一步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增强传播效果。除具有全局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外,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广播电视直播。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中央电视台报道时不出同期声。
17.精简全国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经中央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会议活动,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的,文字稿不超过5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不作报道,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未经中央批准的不作报道。中央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特殊情况需作报道的,须报中央批准,字数和时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8.规范中央政治局委员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更好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时,随行中央媒体记者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包括2名摄像记者、1名编辑、1名摄影记者和1名文字记者,地方媒体一般不派记者参加;中央媒体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活动,新华社发文字信息通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3分钟,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考察调研活动如需公开报道,新华社发文字消息通稿不超过800字,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
19.简化治丧活动新闻报道。担任“四副两高”以上领导职务的领导同志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的,新华社消息稿中只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名单,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再列名。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可配发慰问亲属的照片,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一般不配发照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可播出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送别画面,不再播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画面。省部级领导干部及社会知名人士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哀悼、慰问的,中央电视台不报道,新华社消息稿中不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
20.简化诞辰纪念活动新闻报道。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诞辰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并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讲话全文另发,人民日报摘发座谈会发言;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的纪念活动,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曾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诞辰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3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讲话全文另发,人民日报不摘发座谈会发言。
21.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事活动新闻报道。提高外事报道针对性,增加信息量,减少一般性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同日会见多批外宾或多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同日分别会见同一批外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晚间新闻发一条综合消息,不单独报道每场会见。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每个国家综合报道1次,新闻消息稿不超过1200字,电视新闻时间不超过3分钟。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形式报道;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期间会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活动可作报道,新闻消息稿不超过500字,不配发照片,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出访的其他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出访活动新闻报道的报纸截稿时间为凌晨1时,新闻联播截稿时间为19时20分,此后主要政治局委员的外事活动,可在次日安排报道。
22.规范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受中央委托到地方指导特大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上述专项工作转入常态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一般只综合报道工作进展情况,不单独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参加活动或讲话,改由晚间新闻节目报道,文字稿不超过500字,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
23.规范其他新闻报道。经中央批准,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的同志出版著作等作品,由新华社播发简短出版消息,字数不超过200字,中央电视台不作报道。除经中央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一律不作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给部门、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报道。
24.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探索运用网络等新手段加强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充分发挥中央职能部门的作用,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中央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中央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涉及中央重大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中央宣传部商中央办公厅统筹安排。领导同志处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有关要求可按中央规定,由中央宣传部向新闻单位提出或由新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仍担任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志,新闻报道工作仍按原标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央宣传部研究解决。
五、加强督促检查
25.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各级领导干部的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办法,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26.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细则,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7.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细则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28.人大、政协、军队、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细则执行。
29.本细则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30.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违反清单80条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中办发(2013)1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 别
|
适 用 对 象
|
中央机关
|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省级机关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市级机关
|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县级机关
|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乡级机关
|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
包括内容
|
基本
办公
用房
|
办公室
|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
服务用房
|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
设备用房
|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
附属用房
|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 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中央机关
|
部级正职
|
54
|
部级副职
|
42
|
正司(局)级
|
24
|
副司(局)级
|
18
|
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省级机关
|
省级正职
|
54
|
省级副职
|
42
|
正厅(局)级
|
30
|
副厅(局)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正局(处)级
|
24
|
副局(处)级
|
18
|
局(处)级以下
|
9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正科级
|
18
|
副科级
|
12
|
科级以下
|
9
|
乡级机关
|
乡级正职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
乡级副职
|
|
乡级以下
|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 别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计算方法
|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
7~9
|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
市级机关
|
6~8
|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
县级机关
|
6~8
|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
——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5 建筑容积率指标
类别
|
容积率
|
中央机关
|
2.0
|
省级机关
|
2.0
|
市级机关
|
1.2
|
县级机关
|
1.0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 平方米/辆,自行车1.2 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 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6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表6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别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央机关
|
6000
|
省级机关
|
6000
|
市级机关
|
4000
|
县级机关
|
2000
|
乡级机关
|
——
|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表7 标准层建筑面积
分类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
|
600
|
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
|
1000
|
高层办公用房
|
1200
|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表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中央机关
|
300
|
省级机关
|
300
|
市级机关
|
240
|
县级机关
|
120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5~2.7米;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8~3.0米。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宜大于1.8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 米且不宜大于2.1 米。
2、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宜大于2.1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 米且不宜大于2.5 米。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抗震、节能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饰物等。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装修、中高级装修三类,并宜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装修标准
分类
|
装修要求
|
基本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
|
中级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
中高级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高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
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表10 装修选用标准
房间或部位 类别
|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办公室
|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领导人员
办公室
|
中高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服务用房
|
会议室、接待室
|
中高级或中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其他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设备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附属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
|
中高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第四十二条 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1 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
类别
|
比例(%)
|
中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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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省级机关
|
35
|
市级机关
|
35
|
县级机关
|
30
|
乡级机关
|
25
|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采光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办公用房,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的室温可调控装置,并按使用部门或耗能部门设置热、冷量分摊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其供水设备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第五十一条 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部位
|
照度标准值(lx)
|
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门厅等
|
300
|
档案室、资料室等
|
200
|
第五十二条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构成,党政机关可根据各自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四条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建设应根据办公用房规模、办公业务的综合性以及建筑设备的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信息设施系统配置标准
信息设施系统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
|
●
|
●
|
○
|
信息网络系统
|
●
|
●
|
●
|
●
|
综合布线系统
|
●
|
●
|
●
|
●
|
有线电视系统
|
●
|
●
|
●
|
●
|
广播系统
|
●
|
●
|
○
|
○
|
会议系统
|
●
|
●
|
●
|
○
|
注: ●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办公业务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信息化应用系统配置标准
信息化应用系统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办公业务系统
|
●
|
●
|
●
|
○
|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
|
●
|
○
|
○
|
智能卡应用系统
|
●
|
●
|
○
|
○
|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
●
|
●
|
●
|
○
|
注: ●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应急响应系统等。办公用房内(或部分区域)对安全技术防范具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范围,应实施符合特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公共安全系统配置标准
公共安全系统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配置
|
安全
技术防
范系统
|
安全防范综合
管理系统
|
●
|
●
|
○
|
○
|
入侵(周界)
报警系统
|
●
|
●
|
●
|
●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
|
●
|
●
|
●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
|
●
|
●
|
○
|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
|
●
|
●
|
○
|
○
|
应急响应系统
|
应纳入国家各级行政区域应急体系
|
注: ●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应根据各类机关办公工作业务和办公人员的岗位职能,配置相应的数据信息端口和电话通信端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原国家计委1999年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1999年标准)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办公用房的功能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和建筑安全、资源节约的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需要制定既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又适当考虑发展需要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和合理确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目的是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有章可循,监督检查有规可依。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概念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精神确定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遵循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各地区财力的实际差异考虑的。从节约投资、资源共享角度考虑,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遵守的土地使用基本原则。我国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因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建设办公用房,并且合理组织各项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用地。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条文规定,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以适用为主,符合党政机关的定位,符合办公实际要求。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条文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要按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等指标计算确定。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分类。1999年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本建设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根据使用功能,办公用房一般划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指标。具体指标是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调研情况,并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综合确定的。表3中使用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的,是按设置单间考虑的。同时,考虑到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各地差异很大,比较复杂,本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第十二条规定的乡级机关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建筑容积率指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入口门厅使用面积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关于注1中的“依次类推”,举例如下:某副省级城市所辖某区政府(副市级机关),其正职办公室面积指标适用地市级机关市级副职,其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地市级机关市级副职。某副省级城市政府组成部门(副厅级单位),其正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省级机关正厅级,其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省级机关副厅级。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根据调研情况,会议、接待等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为5~10
平方米/人,本标准给出的指标是根据调研情况综合确定的。通常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可设置一个容纳全体人员参加的大型会议室或报告厅,并根据人员规模设置包括党组(党委)会议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在内的若干大、中、小型会议室,可根据人员规模设置一个或两个接待室。该指标不包括召开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以及政府全会等所需用房。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根据调研情况,设备用房面积一般占到办公室及服务用房面积之和的5%~10%,由于规模、地域及设备需求的不同,以上指标差距较大。本建设标准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规定宜将设备用房面积比例控制在9%以内。
第十四条
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值)。规定控制指标是为了提高建筑面积利用率,纠正办公用房门厅大、走廊宽、电梯厅过大的问题,增加办公室的有效使用面积。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中,高层建筑由于垂直及水平交通、管井等原因,其系数一般略低于多层建筑。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是在综合实际调研情况的基础上,采用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一级食堂标准:每座位建筑面积3.7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考虑了0.7的同时就餐系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对于大型办公用房建筑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的,要充分利用办公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按有关标准规定,汽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一般按每车位40
平方米计算,考虑到停车位数量较多时,每车位平均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降低的因素,超出200个停车位以上部分按每车位38
平方米计算。地面停车数量与汽车库停车数量比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利用地面存放自行车,对于大型办公用房建筑确需建设地下自行车库的,要充分利用办公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库。按有关标准规定,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一般按每车位1.8
平方米计算。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本建设标准增加了电动车、摩托车库的建设标准,一般按每车位2.5 平方米计算。
警卫用房的建设参照《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试行)》(〔2003〕武后字第39号)和200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可按25平方米/人进行总体控制。
国家人防部门对办公用房人防设施的建设有专门规定,因此人防设施的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设防要求和面积指标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同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可与地下汽车库建设一并考虑。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原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的要求,主要是从保障其行政需求和使用方便,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和服务大众等方面考虑的。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布局中的总体要求。布局相对集中有利于提高行政和办事效率。
联合建设办公用房,能够共同使用后勤服务、设备设施等用房,可以达到减少投资、提高管理水平与行政效率的目的,也有利于节约用地。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构成。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基底占地及建筑周边必需的维护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用地内专用的车辆或行人通道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绿化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内用来维护环境的用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从节约用地的角度考虑,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禁止在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内建设与办公无关的其他建筑,禁止占用属于公共空间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对城镇中不同区位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都有相应的控制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于在城镇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建设用地的相关控制要求也会不同。比如: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用地十分紧张的,其建筑容积率可相对较高;紧邻历史建筑、建筑高度受到限制的,其容积率会相对较低等。本条给出建筑容积率的低限控制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四条 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尽量在地面安排停车位,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停车库。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根据国家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并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是为了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同时,为控制建筑的建造成本,也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建筑。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或合并建设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可使建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的其他方面资源进行整合,如服务用房、附属用房的合并使用,动力及相关建筑设施的共用等,都会大大降低总体的建造费用和日常的运营费用。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应体现经济合理性,由于低层、多层、高层办公用房都需要相应且必要的竖向交通设施,而这些竖向交通设施所占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在同一类办公用房中是基本相同的。标准层的建筑面积越小,竖向交通设施所占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例就越大,那么办公所用的使用面积就越小,使用系数也就越低。经调查,有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为追求高度、外表形象,其标准层建筑面积过小,导致办公用房的建造不经济、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门厅的基本功能是满足进出办公用房人员的集散要求,同时也有一定的展示需求。但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人民群众不满。门厅不能高过两层是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确定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实地调查测算确定的。
第三十条 本条是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确定的。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与建筑的结构形式、设施状况有关,而建筑的结构形式、设施状况又与各地的建造条件、气候条件有关。因此,未直接规定层高,而是区分不同情况规定标准层中办公室的净高。其中,各类数值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主要以各类办公室组成,标准层中的水平交通是由走道组织。走道过窄将影响水平交通或紧急疏散,过宽则降低标准层的使用系数,减少标准层的使用面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条的各个数值是通过对多个办公用房走道宽度实地调查测算而确定的。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的规定,是依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相关条文,并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需求与实际情况确定的。
第三十五条 推广采用办公室空间布置型式。采用大开间开放式办公型式,可根据使用需要采用轻质隔墙,便于灵活布置,提高面积利用率,这是今后办公建筑空间布置的发展方向。
第三十六条
每栋建筑自建造完成到最终拆除是一个寿命周期,每栋建筑的设计也有一个依据建筑科学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的寿命周期与设计使用年限两者有关联但并不一致,有的建筑由于建造质量好,功能设计合理,其寿命周期大大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而另一些建筑却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到达其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就已经结束了寿命周期。如果在保证建筑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建筑自身的寿命周期越长,也就越节约。本条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起码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 营造适宜的视觉环境是装修工程的重要功能之一,本条对装修的风格、视觉效果提出要求。因地制宜选用装修材料或构配件,目的是为了节约投资。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室内装修所包含的项目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办公用房不同房间或部位进行装修设计的选择标准。由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类别不同,建筑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周边城镇环境、气候及建筑风貌不同,各类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同,装修材料或构件的品种、规格和色彩丰富多样,同一种材料因档次不同价差较大等因素,确定了中高级、中级和基本三个装修档次。相关房间或部位的装修标准,是根据调研情况和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根据适用、节能的原则确定的。
第四十二条 装修工程做装饰性暖气罩是北方地区较常见做法,一般没有实际的使用功能,这样做会降低暖气散热效率,不利于建筑节能,不利于节约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条文明确了室外装修所包含的项目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应遵循的原则。玻璃幕墙与非透明外墙相比,热工性能相差较多,从建筑节能、控制造价的角度,不宜提倡在建筑立面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能够体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实用、经济、庄重的原则,避免浪费。
第四十五条 对装修工程造价作出规定是控制投资的方法之一,本条文限制的百分比,是在对已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造价调查统计以及对类似公共建筑装修造价的分析基础上确定的。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对于办公用房的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为:门厅、楼(电)梯,16℃;办公室,20℃;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18℃。冬季室内温度设定越高,能耗越多。一般来说,室内温度每调低1℃,能耗可减少5%~10%。而夏季办公室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为25℃。夏季室内设定温度越低,能耗会越高。一般来说,室内温度每调高1℃,能耗可减少8%~10%。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中“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的规定确定的。
第四十七条 各个朝向窗墙面积比是指不同朝向外墙面上的窗、阳台门包括幕墙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与所在朝向建筑的外墙面总面积(包括该朝向的窗、阳台门及幕墙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之比。
窗墙面积比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同地区冬、夏季日照情况(日照时间长短、太阳总辐射强度、阳光入射角大小),季风影响、室外空气温度、室内采光设计标准以及外窗开窗面积与建筑能耗等因素。一般普通窗户(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保温隔热性能比外墙差很多,窗墙面积比越大,采暖和空调能耗也越大。因此,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必须限制窗墙面积比。
近年来,公共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这是由于人们希望公共建筑更加通透明亮,建筑立面更加美观,建筑形态更为丰富。但是,与非透明的外墙相比,在可接受的造价范围内,透明的窗和幕墙的热工性能相差得较多。因此,不宜提倡在建筑立面上大面积应用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幕墙。如果希望建筑的立面有玻璃的质感,提倡使用非透明的玻璃幕墙,即玻璃的后面仍然是保温隔热材料和普通墙体。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应采用通透玻璃幕墙形式,应该控制各朝向立面窗墙比,对于主立面,给予了较大窗墙比的选择,其余朝向在考虑天然采光的前提下宜采用较小窗墙比,以节省能耗。
第四十八条
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八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明确提出: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量和热量计量与我国北方地区的采暖热计量一样,是一项重要的建筑节能措施。设置能量计量装置不仅有利于管理与收费,用户也能及时了解和分析用能情况,加强管理,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的积极性,自觉采取节能措施。根据文件精神并为了增强国家公务人员的节能意识,规定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室温可调控装置,便于主动调控室温。
第四十九条
为节约能源,并减少饮用水水质污染,办公用房底部的用水点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管网叠压式供水设备近几年在北京、天津、广州、福州等城市中得到推广应用。设备主要由流量调节器(稳流补偿器)和变频调速供水设备组成,流量调节器(稳流补偿器)上设有真空抑制器(负压抑制器)。特点是不需要设水池(箱),供水设备直接从市政供水管网上吸水加压,解决了水池(箱)污染的问题,可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水压,节能效果显著。真空抑制器(负压抑制器)保证设备不产生负压,污染市政管网。供水设备厂商成套供应,安装简单,施工周期短,占地小等,符合节能、节水的原则。但其使用也是有条件的,首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与自来水公司进行技术咨询和沟通,对建设项目周边的市政管网情况(如:管径、水压、供水量及用水负荷等)进行综合评价。在自来水公司确认该项目所在区域市政管网具备使用条件后方能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并应确保不对市政管网产生回流污染。我国目前已有《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254-2007)及《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2007)的规定,为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设计、使用、安装与维护提供了保证。
第五十条 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党政机关更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节水规定,不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卫生设备。
第五十一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从照明质量、照明数量以及照明节能等方面做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控制,主要是为了避免长明灯,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三条 依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需求确定。
第五十四条 智能化集成系统是指,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及优化管理等综合功能的系统。
根据实际调研情况,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综合性较强,办公用房的功能结构较完整、建筑物规模较大、建筑机电设备系统较复杂,参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本条规定这些办公用房宜设置能提供建筑综合管理功能的智能化集成系统。
第五十五条 信息设施系统是为确保建筑物与外部信息通信网的互联及信息畅通,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类信息的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进行综合处理的多种类信息系统加以组合,提供实现建筑物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第五十六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是以建筑物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为基础,为满足建筑物各类业务和管理功能的多种类信息设备与应用软件而组合的系统。
第五十七条 公共安全系统是为应对火灾、非法侵入、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及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构建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安全技术防范综合管理系统是安防监控中心对各安全防范信息集成综合管理的系统。
入侵(周界)报警系统是采用探测技术对建筑物周界防护、办公用房内的区域防护和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的系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对办公用房内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重要部位等进行视频有效监视、记录和画面再现的装置。
出入口控制系统是对建筑物内(外)通行门、出入口、主要通道、办公区域、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的入口控制装置。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是通过读卡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查的工作状态进行运行记录并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装置。
第五十八条 综合布线系统是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种业务信息传输的基础传输通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建设标准解释权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是关于建设标准施行时间以及1999年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写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以下简称《成效和经验》)。
近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学习教育中,把《成效和经验》和中央纪委机关编写的《八项规定改变中国》列入学习范围,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带头、全党行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效做法,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的显著成效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将这些经验运用到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的具体实践,推动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推动党的作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 人民日报 》( 2025年05月01日 02 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强烈的历史担当和顽强的意志品质,直面党面临的重大风险考验和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严字当头、刀刃向内,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整治力度之大、制度执行之严、持续时间之长前所未有,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党风政风社风焕然一新,党心军心民心高度凝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开辟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新境界,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一、举旗定向、领航掌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论述生动彰显我们党的强大真理力量和强大人格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围绕为什么要制定、如何看待、怎样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新时代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鲜明提出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决定党和国家事业成败。风险越大、挑战越多、任务越重,越要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执政党如果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有失去民心、丧失政权的危险。我们抓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看起来是小事,但体现的是一种精神。办好一件事后再办第二件事,让大家感到我们是能办成事的,而且是认真办事的。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取信于全党。
(二)鲜明提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从中央政治局抓起、自上而下推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只要我们中央政治局的同志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就会上行下效、产生强大示范效应,全党就会很有力量,就不惧怕任何艰难险阻。中央政治局同志要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一条一条严格对标对表,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三)鲜明提出中央八项规定是改进作风的切入口和动员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抓作风建设,就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讨论加强党的建设如何抓时,就想到要解决“老虎吃天不知从哪儿下口”的问题。后来决定就抓八项规定。八项规定一子落地,作风建设满盘皆活。
(四)鲜明提出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坚持从严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所以要紧一点。规定就是规定,不加“试行”两字,就是要表明一个坚决的态度,表明这个规定是刚性的。既然作规定,就要朝严一点的标准去努力,就要来真格的,决不能不当回事。
(五)鲜明提出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期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问题核心是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我们制定这个规定,既符合我们加强执政党建设的要求,也符合群众对我们的期盼。要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六)鲜明提出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十年不够就二十年,二十年不够就三十年,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中央八项规定堤坝是好不容易筑起的,一定要倍加珍惜,不断巡堤检修、培土加固。要拿出恒心和韧劲,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管出习惯、抓出成效。
二、党中央带头、全党行动,有力有序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驰而不息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采取有力举措,一个毛病一个毛病纠治,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突破,一年接着一年坚守,兑现了庄严承诺。
(一)习近平总书记带头,中央政治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十九届、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先后两次修订实施细则。中央政治局每年听取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汇报,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习近平总书记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体现在治国理政各方面,始终如一从自身做起,为中央政治局作出了表率示范,为全党树立了光辉榜样。秉持坚定信念。党的十八大闭幕不久,率领中央政治局常委参观复兴之路展览,首次提出并阐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十九大闭幕仅一周,瞻仰上海党的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强调时刻不忘初心,担当党的崇高使命。党的二十大闭幕后首次京外活动,来到延安瞻仰革命圣地,号召全党同志把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传承好发扬好。坚持勤政务实。深入地方考察调研,从白山黑水到南海之滨,从平原水乡到大漠戈壁,从农村社区到边关哨所,不避寒暑、不辞辛劳,足迹遍布神州大地。对考察调研方案亲自把关,要求安排紧凑、务实高效。出行不腾道、不封路,与群众直接接触、亲切交流。坚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在地震灾区住临时板房,上一七一舰与战士们一起就餐,在陕北梁家河与乡亲们一起吃油馍馍、麻汤饭。带头落实“短、实、新”文风,讲话接地气、暖人心。满怀赤子之心。要求五级书记一起抓、立下军令状,深入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指挥打赢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战,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同心抗击新冠疫情,引领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中央政治局将作风建设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基础,用“讲认真”的精神、“有韧劲”的行动逐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做到严格自我约束动真格、坚决贯彻执行不漏项。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注重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务求实效。在精简会议活动方面,加强重大会议活动统筹协调,严控会议活动数量和规模,更多采用视频方式召开或举办。在精简文件简报方面,加强发文统筹,严控文件数量、篇幅和规格。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严控中央领导同志活动报道的字数、时长,严控全国性会议新闻报道次数,对报道的主题主线、刊播时间、篇幅时长严格把关,将更多版面、时长和镜头留给人民群众。在厉行勤俭节约方面,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工作生活待遇规定。在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严格文稿发表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加强理论武装,筑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根基。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解决好“总开关”问题,为改作风转作风破除思想障碍、注入精神动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以及正在开展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都把作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学细悟党的创新理论,在思想上政治上进行检视、剖析、反思,对作风问题进行对照、查摆、整治,红脸出汗、触及灵魂,不断去杂质、除病毒、防污染,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三)聚焦“四风”突出问题,步步深入靶向施治。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找准靶子、有的放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的十八大后,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对公款购买赠送月饼贺年卡、公款吃喝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大办婚丧喜庆、滥发钱物、会所中的歪风、违规打高尔夫球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党的十九大后,紧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深入整治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吃喝等突出问题,深挖细查收受电子红包、私车公养等隐形变异问题,专项整治利用名贵特产和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等问题。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纠治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问题,防止“低级红”、“高级黑”。建立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整治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等问题。党的二十大以来,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制定实施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精简优化基层考核,严控从基层借调工作人员,推动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紧盯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现象,持续深化“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统计造假以及基层治理不良现象等整改整治。一刻不停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持续深化整治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公务接待等问题,严肃纠治借培训考察之机公款旅游、奢华装修楼堂馆所等现象。
(四)强化监督执纪,保持高压态势。把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改进党的作风的一项经常性重点工作来抓,完善作风建设监督制度,促进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运用大数据技术拓展监督手段,不断延伸监督触角,提高及时发现“四风”问题的能力,形成惩治不正之风的监督压力。紧盯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加强监督提醒、明察暗访,开展通报曝光、警示教育。持续加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不收敛不知止等顶风违纪行为,强化震慑效应。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7.6万起,批评教育和处理152.3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9.5万人。建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制度,截至2025年3月连续138个月公布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据,建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案例核查通报机制,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信号。
(五)深化标本兼治,风腐同查同治。注重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着力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漏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织密制度之笼。制定修订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纳入其中。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既“由风查腐”,防止“以风盖腐”,深挖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又“由腐纠风”,细查腐败背后的享乐奢靡等作风问题,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持续深化纠“四风”树新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开展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涵养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
三、一子落地、满盘皆活,以作风建设新成效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拥护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作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先手棋”,牵一发而动全身,小切口撬动大变局,推动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显著增强,推动百年大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浴火重生,焕发新的生机、新的活力,推动我们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发生有目共睹的深刻变化。
(一)“两个确立”深得民心,“两个维护”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深厚情怀,夙夜在公、严格自律的崇高风范,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使命担当,让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看到了党中央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锲而不舍抓作风建设的坚强决心,极大增进了对核心、领袖、统帅的衷心拥护、信赖和爱戴。大家普遍反映,“总书记想的就是老百姓盼的,党中央干的就是老百姓赞的”。正是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一以贯之、有力有效,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极大增强了全党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极大增强了全党听习近平总书记指挥、向党中央看齐、步调一致向前进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为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奠定了重要基础,推动党的团结统一达到新的历史高度。
(二)党内政治生活更加严格,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净化。通过持之以恒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律松弛、作风飘浮状况显著改变,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氛围基本形成,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坚决防范和查处“七个有之”问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明显增强,一度盛行的“潜规则”等不良风气正在失去生存的土壤,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日益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形成和发展。
(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得到有力遏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重点整治。聚焦“四风”老问题和新动向开展集中整治,攻克了一批司空见惯的作风顽疾,奢靡享乐歪风基本刹住,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等现象明显改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全国“三公”经费大幅下降,2023年比2012年减少68.4%。全党形成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共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侵害企业利益、干扰企业经营的作风之弊得到纠治,营商环境、发展环境得到优化,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构建,政府效能得到进一步提升。“四风”惯性有效扭转,歪风邪气的生存空间不断压缩,党的作风实现整体好转。
(四)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加密切,党长期执政的基础更加巩固。学习推广“四下基层”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广泛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党员、干部增强了同群众一块过、一块苦、一块干的自觉性。大力纠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排查治理民生领域的“微腐败”、妨害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党员、干部、群众反映,中央八项规定就是新时代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更加坚定了相信党、依靠党、跟党走的信念信心。2024年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显示,对党中央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表示满意、总体成效表示肯定的,分别为97.4%、94.9%。
(五)党员、干部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更加积极,建功新时代的精气神得到提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了不正之风,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接待应酬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进一步增强了工作责任心、校正了政绩观偏差、激发了干事创业热情。在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应对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重大任务和大战大考中,各级党组织组织有力、守土尽责,广大党员、干部奋勇争先、挺膺担当,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进一步彰显,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起坚不可摧的强大力量,“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形成鲜明对比,放眼全球“风景这边独好”。大家普遍反映,中央八项规定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为凝心聚力、干事创业营造了良好环境,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氛围越来越浓。
(六)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向上向善,化风成俗迈出坚实步伐。把加强作风建设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结合起来,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潮侵蚀,带头践行新风正气,带动全社会敦风化俗。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理念深入人心,高额彩礼、厚葬薄养等现象逐渐减少,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和不理性、不文明消费习俗逐步破除,“光盘行动”、垃圾分类、绿色低碳成为生活新风尚,社风民风明显改变。
中央八项规定深刻改变了中国,并将继续改变中国。中央八项规定带来的变化,是全面深刻的变化、影响深远的变化、鼓舞人心的变化,塑造了在困难面前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党群、干群关系,锤炼了今天这样一个高度团结、坚强有力的中国共产党,增强了我们党在国际风云变幻中保持战略定力、把握历史主动的底气信心。实践充分证明,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丰富了自我革命有效途径,找到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新境界。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具有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能够正视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永远值得人民信任。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将长期存在,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还屡有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特别是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政绩观偏差、搞“面子工程”,执行政策“一刀切”、层层加码,文风会风不实不正、搞文山会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存在差距,漠视群众、脱离群众、侵害群众利益,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借调研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违规建设、奢华装修楼堂馆所,开展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活动和国内考察调研活动等突出问题,干部群众反映仍较强烈。抓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知难而进、迎难而上,久久为功、常抓不懈。
四、在实践中总结、从总结中提升,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成效,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全党更加深刻认识到,“两个确立”是新时代最重大政治成果、最宝贵历史经验、最客观实践结论,是党和人民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经过十几年的生动实践,中央八项规定成了改变政治生态和社会面貌的标志性举措,探索了有效方法,积累了宝贵经验,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一)必须坚持以上率下、示范带动。习近平总书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中央八项规定的制定和落实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没有总书记,这事干不成”,这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高度共识。各级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形成了上率下随抓作风建设的强大声势。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从政治上认识和对待作风问题,把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重大而严肃的政治任务,坚持领导带头做、带头抓,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绝大多数”,增强定力、养成习惯,坚定不移把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必须坚持固本培元、激浊扬清。党性坚强、党纪严明,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就会更加坚定、更加有效。新时代开展的历次党内集中教育,都以思想教育打头,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坚强党性固本培元,以优良党风激浊扬清,以严明党纪整饬作风,自觉遵规守纪、大胆干事创业。
(三)必须坚持心系群众、情系百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通过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群众期待,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新时代新征程,必须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采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让群众可感可及,以优良作风把广大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四)必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中央八项规定宏观着眼、微观着力,直击要害、务实管用,成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成功典范。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进一步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将制度建设贯穿作风建设全过程,一手抓建章立制、一手抓贯彻执行,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五)必须坚持动真碰硬、久久为功。我们党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力度和劲头,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紧盯不放、寸步不让,对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同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不正之风进行坚决斗争,把正风肃纪反腐贯通起来,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六)必须坚持明确责任、压实责任。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靠的是紧紧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靠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新时代新征程,必须牢记加强作风建设是全党的共同责任,联系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准确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责任主体到位、责任要求到位、考核问责到位。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学习好运用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一体推进学查改,确保学有质量、查有力度、改有成效,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干事创业,不断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拥护,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保障。
八项规定改变中国
纪言
党的十八大一闭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制定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以徙木立信之举实现时代风气之变,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当代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国家治理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提供了有力作风保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积聚了强大正能量。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首先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的伟大成就、带来的重大改变,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更好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
从政治上看,中央八项规定以小切口撬动全面从严治党大变局,推动全党进行革命性锻造,保持和发展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后,面对党内一系列长期积累及新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屡禁不止,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较为严重,一些贪腐问题触目惊心的严峻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旗帜鲜明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深沉的忧患意识、强烈的使命担当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我们党迈出自我革命新步伐,开启党的建设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这方面的规矩,指导思想就是从严要求,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人民群众期盼作出积极回应,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发挥导向作用。”中央八项规定既是切入口、也是动员令,释放出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贯穿体现到党的建设全过程各方面。推动政治从严,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决定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战略高度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检验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团结一心、凝心聚力,坚定不移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推动思想从严,强调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把党的正确理论所体现的真理力量和党的优良作风所体现的人格力量统一起来,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全党集中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加强正反两方面教育,推动全党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推动治吏从严,习近平总书记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推动全党层层抓好落实,既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又对全体党员干部加强管理监督,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把搞吃吃喝喝、团团伙伙的干部清除出去,把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用起来,持续优化选人用人环境,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作风从严,抓住作风建设重点,锲而不舍纠治“四风”,重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年接着一年抓,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查处“四风”问题116.7万起、处分108.1万人,有力遏制了歪风邪气。中央八项规定一子落地,作风建设满盘皆活。推动执纪从严,在执纪审查中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列一类,坚持遵守规定没有特权、执行规定没有例外,带动各项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党员干部习惯在遵规守纪中工作生活。推动制度从严,从制定中央八项规定这一新时代第一部重要党内法规严起,一开始就没有加“试行”两字,表明态度的坚决、规定的刚性,进而把严的要求体现到每一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完善之中,全方位织密制度笼子;明确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没有“铁帽子王”,坚决破除“法不责众”、“大到不能倒”等错误认识,改变原来所谓“理所当然”、“习以为常”等惯性,有效解决“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等难题,强化了制度权威和执行力。推动反腐从严,坚持风腐同查同治,既由腐纠风、又由风查腐,深挖不正之风背后搞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深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得到清除,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形成和发展,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得到整体性提升,我们党找到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在自我革命中不断焕发蓬勃生机,赢得了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历史主动,赢得了党团结带领全体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共同奋斗的历史主动。
从经济上看,中央八项规定推动改变了公共资金、资源配置方式,净化了政商关系,优化了营商环境,成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强大动力。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优良的党风政风,优良的党风政风助力高质量发展。中央八项规定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弄虚作假、不求实效,铺张浪费、大兴土木等突出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着眼实际需要,注重实际成效,以风气变革、理念变革助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遏制无谓消耗、减少资源浪费。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推动,全党全社会广泛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动,“光盘行动”风行全国,全民节约意识显著增强,“勤俭办一切事业”成为共识和习惯,带动各行各业显著减少资源浪费,持续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深化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型,为我国更好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创造了有利氛围。控制公务消费、促进居民消费。严肃查处违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问题,严控政府楼堂馆所建设,大幅压减“三公经费”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过紧日子”成为党政机关常态。整治“天价月饼”、“天价粽子”等市场乱象,遏制虚高消费,推动高档餐饮、礼品、酒类、会议服务等行业纷纷“亲民”转型,让广大群众能消费、愿消费,助力激活居民消费的广阔市场。优化政府支出、提高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坚决纠治政府部门任性投资、任意支出行为,推动减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来的财政浪费,压缩了低效虚耗支出占用的资金空间。树立“做实功、求实效”的鲜明导向,推动财政资金更多投入科技、创新等经济支点,更多用于教育、医疗等提升人力资本的领域,更好发挥了撬动经济增长的杠杆作用。净化政商关系、做到亲清统一。督促党政机关转变管理方式,精简办事流程,优化政务服务,提升工作效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安心专注“谋经营”,降低运行成本,摆脱“请客送礼”、“搞关系”等不必要负担,政商关系越发亲清,促进了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破除了过去依靠大吃大喝“畸形消费”、楼堂馆所“举债兴建”、红包礼金“打通关节”等不良发展路径,推动塑造发展新动能,培育发展新优势,激发市场新活力,有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从社会上看,中央八项规定顺应党心民意,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作风建设新成效赢得了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巩固了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的最大底气,脱离人民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作风关系人心向背,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就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着眼解决影响百姓舒适度、满意度的歪风积弊,以钉钉子精神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有力滋养了党和群众的血脉深情。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中央八项规定把改进调查研究作为第一条,习近平总书记带头身体力行,足迹遍布大江南北,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同群众开“条凳座谈会”、同干部面对面谈心,为全党重视调研、深入调研、善于调研树立了光辉榜样。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走出机关、走进基层,通过“四不两直”、“四下基层”等方式了解社情民意,察实情看实效,听心声寻对策,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困难攻克在一线,有效增强了群众观念、增进了群众感情,架起了党群干群之间的“连心桥”。反对群众深恶痛绝的特权现象。中央八项规定从政治局做起、从高级干部抓起,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始终牢记自己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自觉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严肃查处“裙带腐败”、“衙内腐败”等突出问题,有效斩断了利用影响力谋取私利的链条,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惩治群众身边“蝇贪蚁腐”。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深入排查治理民生领域的“微腐败”、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扎实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对脱贫攻坚、粮食购销、耕地保护、安全生产、医药卫生、防汛救灾等领域不正之风强化监督执纪,持续深化“校园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医保基金管理、养老服务等方面突出问题治理,扎实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2016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20.9万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83万人,移送检察机关7.3万人,带动解决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以真抓实干取信于民。坚持言必信、行必果,逐项问题解决,逐个领域规范,从遏制“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腐败”、“会所里的歪风”,再到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有力消除许多过去积重难返的现象,充分证明我们党是认真办事的、是能办成事的,以看得见的变化、感受得到的成效重塑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就好一点。”2024年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94.9%的受访群众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成效表示肯定。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让人民群众看到了真真切切的变化、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我们党以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的实际行动赢得了群众拥戴和信任,厚植了党的执政根基。
从文化上看,中央八项规定深度祛除封建糟粕文化和西方腐朽文化影响,以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引领社风民风深刻变革,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强大精神力量。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自信是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风成于上、俗化于下”。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我们党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不仅坚决整治看得见的不正之风,更不断消除背后的思想文化根源,自上而下推动移风易俗、化风成俗,推动改变政治生态、文化土壤和社会面貌,促进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助力构建起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注入新内容,为巩固文化主体性增添新能量。重塑党风政风。聚焦顽瘴痼疾,反复抓、抓反复,每到重要节点提前提醒警示,连续138个月公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据,深入整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快递送礼等典型问题,从一个个具体问题突破带动面上问题解决,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传承党的优良作风,推动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和政德建设,让党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光荣传统深入党员干部心灵,自觉反对和摒弃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展现出共产党人应有的样子。引领社风民风。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推动整治大操大办、盲目攀比等民间陋习,传统节日摒弃封建迷信、回归文化本位,面子文化、浮躁功利等不良社会心态得到有效校正,崇实尚俭、戒贪尚廉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增强文化自信。中央八项规定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所坚持的公仆意识、群众观念,激活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促进廉洁理念融入日常生活,不断培育新时代廉洁文化,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面貌更加昂扬。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推动了一场关于价值观的深层重塑,使广大党员干部进行了一次触及灵魂的精神洗礼,公私观、是非观、义利观进一步端正,推动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汇聚起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
从国家治理上看,中央八项规定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振奋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推动了党长期执政能力的整体性提升。严密的制度设计、刚性的制度约束,蕴含科学的治理理念,激发持久的创造活力,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释放强大的治理效能。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从改进工作作风着手,推动党政机关完善工作职能、健全制度机制,推动党员干部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完善治理体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所倡导的回应群众关切、优化便民服务等实践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权责匹配的基层治理制度体系,便民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少跑快办”、“一站式服务”平台广泛涌现,“服务型政府”理念不断向基层延伸拓展。引导提升治理能力。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改进作风和提升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与时俱进革新工作理念,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到钻研业务、改进工作上,积极探索科学有效、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治理能力和专业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深化基层减负。统筹减负和赋能,建立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开展“基层减负年”行动,大幅压减文件会议数量,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整治不顾基层实际乱加码、乱作为、频繁填表报数、工作过度留痕以及“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文山会海、迎来送往中解脱出来,聚精会神抓落实、谋发展。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强关心关爱、正向激励,推动精准问责,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激活,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充分展现,以好作风好形象推动形成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的生动局面。强化权力监督制约。针对“四风”问题易发多发岗位和领域,特别是高压之下仍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人和事,深入查找规定执行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监督管理空白点,科学制定防范举措,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动党员干部增强对纪律、规矩、权力的敬畏之心,自觉抵御歪风邪气的侵蚀,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不仅有力推动了党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革新,而且有力促进了党员干部精神状态、素质能力提升,为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中国之治”注入了强大动力,确保我们党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牢牢把握历史主动,确保我们国家在日趋激烈的大国战略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航船在风高浪急、惊涛骇浪的考验中行稳致远。
八项规定历史性地改变中国,已经成为新时代管党治党的“金色名片”,必须倍加珍惜、不断擦亮。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放大综合效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4-18 06:18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时间:2025-05-19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决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明确公职人员违规吃喝认定标准!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6/22 11:58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中央层面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专班、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2起党员干部违规吃喝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在违规吃喝的问题上,给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家人围坐、好友相聚
总少不了一桌好菜
但公职人员可得警惕
有些“热情饭局”
可能藏着“违规陷阱”
01
什么是违规吃喝?
违规吃喝是指:违反规定接受、提供宴请,其中包括违规提供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公款宴请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以及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违规吃喝案件主要有四类:
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
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四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02
认定违规吃喝的关键是什么?
根据违规吃喝问题的构成要素,认定违规吃喝的关键点在于弄清参与吃喝的人员关系、吃喝的地点性质和吃喝的钱款来源,也就是和谁吃、在哪儿吃、谁付钱。
和谁吃
党员干部也有生活,也需要维系感情,不是说和谁吃饭都不行,如果是和家里人、亲朋好友的正常聚餐,那么没有任何问题。
不过,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无论吃饭花费的是否为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一概不能接受。
下属、下级单位、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带有这些词条属性的人,不管是什么原因,不管在哪儿吃,只要是对方宴请,吃了就是违纪。
在哪儿吃
这是判定是否违规吃喝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在这方面,如果只是单纯通过吃喝地点来判断是否违规,那么需要注意的就一个地方: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只要是这类场所,不管和谁吃,不管谁付钱,不管是否影响执行公务,一律违规。
谁付钱
这是认定违规吃喝问题最关键的因素,也是违规种类最多的因素。一般对违规的认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假公务真吃喝。就是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公务活动,用公款来支付吃喝费用。
二是真公务超界限。就是虽然确实是公务活动,接待“师出有名”,但是却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比如,本来是接待2个人,但是想吃的好一点,就作假接待4个人,用4个人的用餐标准来接待2个人。
03
中纪委提醒:这8种饭局去不得
不准参加公款宴请
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04
以下这12种饭局仍需公职人员警惕
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宴请。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释义: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宴请。
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释义: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释义: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释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老乡会
释义: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释义: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05
相关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